讲座规约


学员规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学员规约)
本学员规约(以下称为“本规约”)适⽤于由⼀般社团法⼈⽇本颜型诊断协会(以
下称为“协会”)主办的所有课程(以下称为“本课程”)的学员。但是,在个
别课程中,如果协会另有规定或与协会另有约定的情况下,这些规定或约定将优
先适⽤于本规约。

第2条(定义)
本规约中,以下术语将按照以下含义使⽤:
(1)“申请者”指希望参加本课程中任何⼀个课程并进⾏申请的个⼈。
(2)“学员契约”指基于本规约与学员申请者之间签订的关于参加本课程以及
完成后的契约。此外,学员契约将在每个课程的基础上成⽴。此外,在每个课程
中另有规定的事项将在该课程范围内⽣效,与个别学员达成的约定事项将成为学
员契约的⼀部分。
(2)“学员”指与协会签订学员契约的个⼈。
(3)“毕业⽣学员”指完成本课程中的任何⼀⻔课程的学员。
(4)“分析师等资格”指由协会规定的资格,通过审查及程序授予毕业学业的
资格。
(5)“版权等”指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创意等知识产权。
(6)“本著作品等”指参加本课程或获得顾问等资格后可以浏览的由协会提供
的⽂本、数据、⾳频、视频、课程内容以及其他⼀切协会提供的作品。
(7)“个⼈信息”指根据个⼈信息保护法规定的个⼈信息。
(8)“反社会势⼒等”指暴⼒团体及其相关组织或成员,或者以暴⼒、威胁或
欺诈⼿段追求经济利益的团体或个⼈,以及与上述符合者等。

第3条(规约的变更)
协会在以下情况下可以更改本规约:
1) 规约的变更将符合学员的利益
2) “规约的变更不得违反合同的⺫的,并且应基于必要性、变更后内容的相
当性以及实际情况的合理性进⾏。
2. 在前述情况下,协会将在规约变更⽣效前的7 天内,通过协会认为适当的⽅
式(如在协会⺴站上发布或通过电⼦邮件等电⼦⽅式通知)通知规约的变更内容、
变更⽣效⽇期。不同意本规约的变更的学员必须在规约变更⽣效⽇前的前⼀天之
前解除受講契约。

第4条(通知)
协会向学员发出通知,将通过电⼦邮件、在协会⺴站上公布或协会认为合适的其
他⽅式进⾏。
根据前项规定,如果协会通过电⼦邮件发送通知或在协会⺴站上发布通知,那么
对于学员的通知将在电⼦邮件发送或在协会⺴站上发布的时刻⽣效。

第5条(不可转让等)
学员不得将其在学员契约中的⾝份以及根据本规约或学员契约享有的权⼒和义
务进⾏转让、继承或处分给第三⽅。另外,如果学员去世,学员契约将终⽌,学
员的⾝份不可继承。

第6条(合意管轄)
学员契约的争议时,将⾸先提交⾄东京地⽅法院作为第⼀审的专属管辖法院。

第7条(準拠法)
关于本规约或受講契约的成⽴、效⼒、履⾏和解释,适⽤⽇本法。

第8条(协商等)
如果涉及本规约或学员契约中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或存在疑义的规定⽽引发争议,
协会和学员将以诚意合作的⽅式协商解决争议。
即使本规约或学员契约的某部分⽆效,也不会影响本规约或讲师契约的有效性,
对于该⽆效部分,将采⽤最接近⽆效部分意图的有效规定来替代该⽆效部分。

第2章 学员契约签订等
第9条(学员契約的建⽴等)
1.希望参加本课程的⼈应根据协会规定的⽅式提交参加本课程的申请。
2.协会将审查前项申请,对于申请⼈所申请的课程的参与与否进⾏审批。通过审
核协会将发送通知,其中包括与该申请有关的学费、付款⽅式、付款截⽌⽇期等
事项。另外,如果未通过审核,协会也会发送通知。
3.学员契约将在协会在上述通知中规定的付款截⽌⽇期前⽀付完学费才能成⽴。
4.学员申请⼈在提交申请时,应当按照协会另⾏规定的⽅式表⽰同意遵守本规约
的意愿。
5.如果报名申请⼈满⾜以下任何⼀项条件,协会可以选择不签订学员契约,或者
附加特殊条件来批准参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协会发送了批准的通知,报名申
请⼈⽀付学费即表⽰同意协会所附加的条件,从⽽学员契约成⽴。
(1) 报名申请⼈不符合所申请课程的要求。
(2) 报名申请⼈在申请时违反了本规约。
(3) 参与申请⼈违反了与协会签订的其他学员契約(包括因解约或其他原因⽽
终⽌的契约)。
(4) 参与申请⼈在申请中提供虚假信息。
(5) 参与申请⼈是未成年⼈、成年后监护⼈、受监护⼈或被协助⼈之⼀,且参
与申请⼿续未由成年后监护⼈进⾏,或者在申请时未获得法定代理⼈、监护⼈或
协助⼈的同意。
(6) 协会认定报名申请⼈是反社会势⼒等,或者通过提供资⾦或其他⽅式⽀持
或参与维护、经营或管理反社会势⼒等,与反社会势⼒等存在某种联系或参与。
(7) 其他情况下,协会认为申请⼈不适合。

第 10 条(学费)
学费将根据每⻔课程单独规定。

第 11 条(付款⽅式)
学费的⽀付⽅式如下所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协会同意,也可以接受其他⽀
付⽅式。

第 12 条(课程结束和资格认定要求等)
1.如果学员完成了协会规定的全部课程内容并满⾜协会规定的要求,那么只有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才被视为完成了相应的课程。
2.如果相应的课程完成是协会获得协会规定的顾问或其他资格的必要条件,那
么除了完成课程之外,还需要通过考试、⽀付认证费⽤、同意资格相关规定以及
协会另外规定的条件,⽅可获得相应的顾问或其他资格认定。
3.协会不保证通过完成本课程将获得与该课程相关的任何顾问或其他资格。
第 3 章 学员的义务等

第 13 条(变更通知)
1.学员有责任在内容发⽣变化时,按照协会规定的⽅式⾃⾏通知协会有关内容
的变更。
2.如果由于学员未履⾏前项规定的通知义务导致协会的通知⽆法送达,该通知
将被视为已在正常送达时间送达。

第 14 条(遵守事项)
学员⽆论是否在上课期间都应遵守以下事项。然⽽,如果经协会批准或根据与协
会的协议,可能会有例外情况。
(1)遵循协会和授课教师的指导。
(2)不采取⾏为、⾔⾏等,使其他学员感到不悦。
(3)不要求协会或授课教师对所学内容的完整性、实⽤性、准确性、未来结果
等承担任何责任。
(4)不对其他学员进⾏多层次营销、⺴络营销或其他连锁销售交易的招揽,不
进⾏宗教活动的招揽,不进⾏商品和服务等的购买招揽,也不进⾏研讨会等的参
与招揽(包括所有可能被视为⾏为)。
(5)不录⾳或录像所学课程内容。
(6)⽆论私⼈使⽤与否,不通过互联⺴以⾃⼰或第三⽅的名义或互联⺴发布本
协会的本著作品等的内容。
(7)⽆论私⼈使⽤与否,不引⽤教科书等的内容,⽤于⾃⼰或第三⽅的。
(8)不超越私⼈使⽤范围,不复制、修改等本教科书等并分发给第三⽅。
(9)不进⾏本著作品等的任何商业利⽤(包括为其他业务吸引客户的⽆偿活动)。
(10)不以⾃⼰或第三⽅的名义主办有关五官⻛格的课程或让第三⽅⾃称为⾯
部五官⻛格分析师,也不以⾃⼰或第三⽅的名义开展与协会开设的五官⻛格或其
他类似资格相关的教育或培训活动。
(11)不提供五官⻛格或协会开设的其他类似教育和培训活动提供服务或从事
与之相关的任何⼯作或合作。
(12)不违反法律或公序良俗。
(13)不进⾏有害协会或第三⽅的⾏为,包括侵犯协会或第三⽅的版权等、侵犯
隐私或肖像权等,或者⽆论有⽆意图对协会的业务活动产⽣不良影响的⾏为。
(14)不歧视或诽谤协会或他⼈,不损害协会或他⼈的名誉或信誉。
(15)不⽀持上述任何⼀项的⾏为。
(16)不进⾏协会认为不适当的任何⾏为。

第 15 条(禁⽌举办个别诊断以及课程等)
1.除⾮获得协会的特别许可,否则学员不得使⽤协会规定的分析师或其他资格名
称。
2 .除⾮获得协会的特别许可,学员不得使⽤协会在本课程中教授的⽅法提供有
偿服务(包括个别诊断、研讨会、各种课程等,但不限于此)。

第 16 条(保密义务)
1.学员必须以善良的管理者注意来严格保护并保守所有协会在业务和技术⽅⾯
披露的信息,其中包括讲师和学员的信息以及有关五官分析的知识、技术和专业
技巧等等。这些信息统称为“保密信息”。学员必须将其视为机密并予以妥善保
存。此外,学员不得在未经协会事先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披露或泄露保密信息,
也不得以违反本课程学习的⺫的以外的⽅式使⽤保密信息。
2.以下各项信息不受上述规定的保密信息定义的限制:
(1) 披露时已经是公开信息;
(2) 披露时学员已经拥有的信息;
(3) 披露后不是由学员的过失导致⽽变得公开的信息;
(4) 学员没有承担保密义务并且从具有合法权⼒的第三⽅获取的信息;
(5) 学员在不使⽤协会披露的信息的情况下⾃⾏开发的信息。

第 17 条(善管理注意义务)
协会有责任以善良的管理者注意提供本课程。但是,如果在学员契约等⽂件中另
有规定,那么这个规定不适⽤。

第 18 条(个⼈信息处理)
协会将不会向第三⽅披露或泄露学员提供的个⼈信息,个⼈信息指的是根据《个
⼈信息保护法》定义的个⼈信息。协会将遵守有关个⼈信息保护的法律和协会的
隐私政策。

第 19 条(知识产权归属)
除⾮有第三⽅拥有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否则知识产权归属于协会。
协会同意学员在遵守本规则的前提下,允许学员免费私⼈使⽤本著作品等(仅限
于学员在所选课程)。需要注意的是,这⼀规定不免除学员的保密义务,如果本
著作品等包含保密信息,学员仍需遵守保密义务。

第 20 条(损害赔偿)
如果学员违反了学员合同或法律规定,导致协会或第三⽅(包括其他学员和讲师)
遭受损害,学员有责任赔偿所造成的损害,包括律师费等。
如果学员违反了学员合同或法律规定,协会有权要求学员停⽌违规⾏为。
第四章学员契约的解约等

第21条(免责声明)
1.协会对于本课程内容以及学员通过本课程获取的信息等不做任何形式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完整性、准确性、确切性、实⽤性、以及与未来结果相关的担保。
2.在与本课程相关的情况下,⽆论是延迟、更改、中断、暂停、信息丢失还是信息消失,协会除⾮存在故意或严重疏忽⾏为,否则不承担学员或第三⽅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害赔偿责任。协会的赔偿责任受限于前⼀条款的规定。

第四章学员契约的解约等 
第 22 条(协会解除受講契約)
1.如果在学员契约成⽴后,协会确定学员符合第9 条第5 款中的任何⼀项规定
时,协会有权在事先通知学员的情况下,解除学员契约。
如果学员违反了本规则或法律规定,协会有权在事先通知学员的情况下,解除学
员契约。
2.如果协会或学员解除了与协会相关的学员契约,⽽这是由于学员的过错(包括
学员违反本规则或法律规定的情况)引起的,那么协会也有权解除与其他课程相
关的学员契约。此外,由于学员契约的解除导致学员失去了已经完成课程的⾝份,
如果该地位是获得“分析师等资格”的要求之⼀,那么该资格也会被撤销。
3.在任何情况下,包括根据本条解除学员契约的情况,已付的学费⽤不予退还,
但第9条第5款第5项或第6项的规定除外。

第 23 条(讲座取消)
1.如果申请参加某个课程的学员数量未达到每个课程规定的最低开班⼈数,担当
讲师因急病等情况⽆法开课,地震、天灾、疫情等不可抗⼒事件或其他不可抗⼒
情况出现,协会可以根据⾃⼰的判断决定取消该课程的开班。在这种情况下,协
会将尽早并提前通知学员关于取消的决定。
2.基于前述原因取消的课程,已经⽀付的学费将全额退还。然⽽,⽆论协会是否
因取消课程⽽对学员或第三⽅造成损失,协会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除故意或
重⼤过失之外,不得超出第20条的范围。

第 24 条(学员解约和课程⽇期调整)
1.学员可以在课程开始之前通过协会规定的⽅式通知协会,解除学员契约,但在
课程开始后不允许解除。解约的效⼒将在通知协会的时候⽣效。
2.如果学员按上述⽅式解除合同,将会产⽣以下取消费⽤。取消费⽤应在解约后
30天内⽀付,付款⽅式为协会指定的⽅式。此外,在以下情况中,“课程开始⽇
期”是指如果相关课程持续两天或更⻓时间,则为该课程的第⼀天。(以下同样)
以下是各取消期限对应的取消费⽤:
在开课前的31天或更早取消:
不会产⽣取消费⽤,如果已⽀付学费,将退还扣除5000⽇元⼿续费的⾦额。
在开课前30⾄21天取消:
学费的30%。
在开课前20⾄10天取消:
学费的50%。
在开课前9⾄2天取消:
学费的70%。
1天或开班⽇之后取消:
学费的100%。
课程开始后,不允许学员取消学员契约,学费不会退还。
如果学员希望在不同⽇期参加相同内容的课程,学员应通过协会规定的⽅式通知,
协会将尽量根据学员的要求调整课程⽇期,除⾮受到招⽣名额或其他限制。对于
课程⽇期调整,将产⽣以下转课费⽤。付款⽅式为协会指定的⽅式。
2天之前通知:不会产⽣转课费。
2天到开班⽇期之间通知:5000⽇元。
在开班⽇期的第⼆天及以后,不再允许调整课程⽇期。

第 25 条(学费退还)
根据学员的⽆故缺席课程,学费不会退还。

第 26 条(排除反社会势⼒等)
1学员和协会都声明并保证⾃⼰不属于反社会势⼒等,且将来也不会成为反社会
势⼒等。此外,不属于以下任何⼀种情况:
(1)被认为由反社会势⼒等控制企业;
(2)被认为与反社会势⼒等在企业经营上具有实质性关系;
(3)不当利⽤反社会势⼒等以谋取不正当的个⼈或第三⽅利益,或者妨害他⼈;
(4)向反社会势⼒等提供资⾦或其他⽀持,或者有关涉及其的⾏为。
2学员和协会不得⾃⼰或通过第三⽅进⾏以下任何⼀项⾏为:
(1)暴⼒⾏为;
(2)超越法律责任的不正当要求;
(3)使⽤胁迫⾔辞或暴⼒干涉交易;
(4)散布谣⾔,使⽤欺骗⼿段,威胁或干扰他⼈业务;
(5)其他类似⾏为。
3.如果协会发现学员属于反社会势⼒等,或者属于前述第1条中的任何情况,或
者发现学员违反了前述第2条的规定,协会可以⽴即解除学员契约,⽆需事先通
知。
4.即使应⽤第3 条的规定会给学员造成损害,学员也⽆权向协会提出任何索赔。

第27条(有效期)
除⾮合同终⽌(包括解约和解除在内),学员契约将持续有效。
即使学员契约已经终⽌,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6条、第20条、第21
条、第24 条第2 款、第25 条、本条以及第28 条的规定将在终⽌后继续有效。

第28条(契约终⽌后的措施)
除⾮协会另⾏同意,⼀旦学员契约终⽌,学员必须根据协会的指⽰销毁、退还或
删除与学员契约相关的协会提供的本著作品的数据、副本和其他所有⽂件。学员
还必须书⾯报告完成这些操作(包括电⼦⽅式)。

于2017年7⽉1⽇ 制定
于2023年10⽉1⽇修订